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来源:本站原创发布时间:2016-05-26浏览次数:2391

第一章

第一条 教学科研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在促进学校发展和教师专业化成长中具有重要意义和突出作用。为规范校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依据我国教育政策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我校在其职责规定范围内的最高学术审议、评定与咨询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广大教师和科研工作者在科学研究工作中的主导和骨干作用,开展学术审议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学术声誉,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服务于学校发展战略。

第二章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1)审议学校教科研发展的工作规划和科研工作的重大决策;

2)审议学校的重大科研项目立项、研究课题评审和资助金额;

3)评审、鉴定教育教学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和学术价值;

4)审议学校学科带头人、优秀骨干教师和青年教学能手的评选工作;

5)协调全校性重大学术活动和校内外的学术交流;

6)为办好校刊提供学术支持和建设性意见;

7)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威望高,造诣深,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兼职教师组成,委员名单由学校科研科提出,征得本人同意后,报经学校校长审核批准。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秘书、委员若干人。委员会组成充分考虑到年龄上的老、中、青相结合和学科上的均衡渗透。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推选,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聘任,秘书由主任、常务副主任聘任,并协助主任、常务副主任处理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任,每次换届要有委员更换。委员因故不能继续担任时,应以书面方式向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提出,获准后解除聘职。同时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应按规定程序增补新委员。在学术委员会任期内,因故增减委员时,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提名,学术委员会通过,并报学校校长审核。

第八条 根据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工作的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讨论审定,学术委员会主任可聘任校内外知名学者作为学术委员会顾问。

第四章 工作秩序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在进行有关事项的审议、评定和咨询之前,科研科应作好材料准备工作,如提供有关资料、意见或初步方案等,重要的材料应事先印发各位委员。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应将评定、咨询、审议意见整理书面材料,向科研科报告。

1)凡属于评定方面的意见即为科研科的最后决定;

2)凡属于审议方面的工作,科研科应认真听取审议意见,在作出决定前应向学术委员会汇报;

3)凡属于咨询方面的工作,科研科应尽可能听取学术委员会的建议。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可就学校的学术问题,提供调查报告和有关建议,科研科对此应充分重视,认真处理,及时答复。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决议可采取协商一致的方法,也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每位委员一票。任何决议、审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票数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专家顾问可列席会议,但列席专家只有建议权,没有表决权。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原则上每学期举行一次会议,由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召集。根据需要,经主任、常务副主任或三名委员建议,并经一半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举行一次以上全体会议,或提前和推迟召开预定会议;也可临时召开专题会议或正副主任会议,对有关工作进行审议、咨询或评定。委员会委员有对会议内容保密的责任。在学术委员会休会期间,学术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可临时处理校内外的重大学术事项,但事后须向学术委员会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会议内容,可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应做好记录,由秘书或特邀列席人员负责记录,形成决议必须整理成文,会后印发至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并存档备案。

第六章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常务副主任和秘书负责。学术委员会因开展工作所需经费,由学校提供保障。

第十七条 本条例的修订必须有三位及以上委员提出,并经三分之二委员无记名投票通过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学校学术委员会。

 

 

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