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财务审批办法(试行)

来源: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发布时间:2020-10-28浏览次数:421

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财务审批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学校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规范财务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充分体现权责统一的原则,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财务报销审批制度》等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预算审批

(一)学校年度财务预算,由财务处根据校内各系、部、处、馆、园(以下简称部门)预算申请,结合当年综合财力情况以及年度实际工作需要,提出草案,由校党委会审批。

(二)校内各部门应根据学校安排的部门经费额度,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制定并批准经费使用计划。

(三)学校年度预算调整及校内各部门经费追加,须经申请各部门主管校领导同意,由财务处根据学校财力情况统筹考虑并提出意见后,上报校党委会和上级财政主管部门,履行法定审批程序。

(四)校内各部门经费一律不允许调整用途,年末结余由学校收回统筹使用。

(五)学校年度预算方案及预算调整,须按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收入审批

学校各项收入,由财务处按规定程序报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校内各部门未经批准不得自立项目和标准乱收费。收费要使用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收费票据的购买、领用、收回及保管等由财务处设专人负责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购买和印制。

三、支出审批(含借支)

学校财务支出实行分级审批的制度。校内各部门负责人作为二级单位财务负责人,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审批各部门预算经费支出和由各部门归口管理的学校统管预算经费支出。具体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额度在0.2万元(不含0.2万元)以下的,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批;额度在0.2万元-1万元(不含1万元)的,须由主管校长审批;额度在1万元-3万元(不含3万元)的须由主管财务校长审批;额度在3万元-5万元(不含5万元)的须由校长审批;额度在5万元-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由财务处报校长办公会讨论研究通过;额度在10万元以上的由财务处报校党委会讨论研究通过。

(二)各项支出项目支付前必须填写《哈幼专支出预算用款申请单》(附件),须经各部门主管校长同意,财务处审核,报销时提供主管校长同意签字后的《哈幼专支出预算用款申请单》。

(三)各项支出项目均须经财务处处长或授权业务负责人审核后方可支付。

(四)同期同类业务审批以合计金额为准,严禁以化整为零的方式回避规定的审批程序。

(五)原始凭证遗失时,应当取得出具单位和个人盖有公章或签名的证明(注明原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其中: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车、船、飞机票),须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说明,经财务处处长或授权业务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四、特殊事项审批权限

特殊事项审批是指公务接待、零星维修、免于校领导审批等审批事项,上述特殊事项的审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暂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公务接待:执行哈尔滨市市政府关于国内公务及外宾接待管理办法

1、公务接待审批须由主管校长、主管财务校长、校长审批。

2、公务接待报销须由主管校长和主管财务校长审批

(二)零星维修:年度维修项目按项目规模,分别上报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执行,报销审批按有关权限执行。

(三)绩效工资支出、劳务派遣人员支出、临时工工资支出,由人事处处长、主管校长、主管财务校长审批。

(四)免于校长审批事项。

1、学校例行发放的工资及津补贴、各类奖助学金。

2、汇缴财政专户资金。

3、缴交税金、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及失业保险、职业年金。

4、每月支付的水电费、电话费、燃气费、包烧费、网络使用费。

五、审批责任

(一)学校财务审批实行“谁审批谁负责”的制度,审批人对所审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和绩效成果考核负全责。对于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的,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乃至行政、刑事责任。

(二)会计人员应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对财务审批情况进行审核,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的,应当予以纠正或拒绝办理,否则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学校关于财务审批的规定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校授权财务处负责解释。本试行办法不妥之处,将在后续管理办法中加以修正。

 

     附件: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支出预算用款申请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