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明清明节期间纪律要求的通知

来源:监察专员办公室发布时间:2024-04-03浏览次数:14

全体教职员工:

又是一年春草绿,梨花风起正清明。清明节,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节日,承载着厚重的历史文化内涵,是我们怀念逝者、感恩生活、传承文化的重要时刻。为持续巩固中央八项规定堤坝,深化纠“四风”树新风,让清明节更“清明”,现就进一步严明清明节期间有关纪律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禁在公共场所焚烧祭祀用品,或组织、参与封建迷信活动;

二、严禁使用公车、公款、公物进行私人祭扫、游玩、探亲访友等活动;

三、严禁借祭扫之机收受管理服务单位和个人的宴请、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等;

四、严禁以各种名义借节日之机违反有关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

五、严禁值班值守中脱岗、空岗、漏岗

六、严禁在安全生产、应急处置等工作中思想麻痹松懈、责任落实不力,或做选择、搞变通、打折扣、不作为、乱作为等;

七、严禁酒驾、醉驾等违纪违法行为,严禁酒后上岗、在岗饮酒;

八、严禁餐饮浪费,要牢固树立勤俭节约光荣、铺张浪费可耻的意识;

九、严禁违反政治纪律,不在微博微信等各类媒体发布、传播、讨论诋毁党、国家和革命先烈形象的各种负面、不实信息以及不当言论。

清明时节话清明,廉洁提醒传清风。全体党员、干部要坚决做到“九个严禁”,带头遵守廉洁过节规定,带头遵守作风建设纪律要求,带好队伍、抓好落实,做好家庭成员和身边人的宣传教育,发现问题及时提醒纠正。

 

 

监督举报电话:监察专员办公室 87900593

监督举报邮箱:hyzjjjc@163.com

 

 

                    中共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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