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关于考场纪律及考试违纪处分的规定

发布者:英语教育系发布时间:2017-08-24浏览次数:37

第一条总则

为规范我校课程考核,明确考场纪律与考试违纪处分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全日制专科(含高中起点三年制专科和初中起点五年制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二条 考场纪律

1.未经批准不得缺考。

2.应考时必须携带准考证。丢失考试证者,需到教务处补办。未能及时补办,必须同时携带所在系办理的带有本人照片的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否则不准参加考试。

3.学生必须提前进入考场。考试开始15分钟后,不准再进入考场,逾时以旷考论处。考试开始45分钟后交卷离开考场。

4.学生进入考场后必须服从主、监考教师调动,按指定位置就座,并将证件放于桌上,以备检查。

5.学生必须本人参加考试,严禁找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

6.入考场的用品(包括已关闭的手机)必须集中放在远离考生的地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书籍、记载课程内容的纸张(开卷、半开卷考试除外)及考试有关的电子媒体信息随身携带或带入座位。如发现桌面上有他人书写的、与考试科目有关的字迹或发现桌内有与考试科目有关的物品,必须向主、监考教师报告,否则,一经发现将按作弊论处。

7.答卷时不得互借文具和计算器。有特殊情况者需经主、监考教师同意才可借用。

8.考试中不得以任何方式或为他人提供或获取他人的答题信息。

9.考试期间不得在考场内喧哗,不得干扰主、监考教师工作。不得擅自离开考场,有特殊情况应向主、监考教师说明,听从处理。

10.按主、监考教师指定的方式交卷、收卷。交卷、收卷过程要保持安静,不得与他人说话。不得私自将考卷答卷、答题卡、纸带出考场。

  违规认定

违纪行为:

1.考试前提前占座;

2.不带考试证件,且无所在系开具的证明及身份证;

3.不服从主、监考教师调动;

4.开考后仍将考试必备用品以外的物品,如书包、复习资料、手机、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等留在座位旁或桌内;

5.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6.自带答题或草稿纸张;

7.未经同意互借文具和计算器;

8.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

9.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书籍、笔记、资料等物品;

10.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11.考试期间在考场内喧哗,干扰主、监考教师工作;

12.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作弊行为:

1.找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互换试卷

2.不服从主、监考教师劝阻,接听或使用手机、无线通信工具看信息,或者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文字存贮功能的计算器;

3.在桌面上书写有与考试科目有关的字迹;

4.桌内、座位旁有翻开的或答卷下面垫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资料等物品;

5.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者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

6.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7.考试中、或交卷、收卷过程中与他人说话、传递考试相关内容;

8.利用文具盒、衣物或其他用品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笔记、复习资料、纸条;

9.故意销毁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者考试材料;

10.在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等信息;

11.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

12.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13.其他与考试答题有关的严重违纪行为。

如发现违纪或作弊现象、主、监考教师一定要掌握好事实证据,客观地认定学生违反考场纪律行为的性质。学生应服从主、监考教师的处理,并在《学生考试违纪登记表》上签字,听候处理。同学有不同意见时,不得与主、监考教师当场争执,可将意见反映到学生所在系,并可进一步提出申诉。

发现有在考试中违纪中作弊的学生,主、监考教师应当场填写《学生考试违纪登记表》,并在考试结束后,将违纪或作弊的情况报告给所在系和教务处,同时将《学生考试违纪登记表》和有关证据交教务处。教务处将认定的违纪实事进行处理。处理结果由教务处学籍备案并报送学生处。

条  违规处理

1.对考试违纪但无作弊行为者,视情节和学生个人态度予以批评教育、或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对一般情节的考试作弊者,视情节和学生个人态度,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3.对找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信设备作弊、互换试卷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对作弊行为特别严重者,或考试作弊受处分后再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因无故缺考或迟到未准进入考场、违纪被清出考场和作弊的学生,本门课成绩均以“0”分记载,分别注明“旷考”、“违纪”、“作弊”等字样。

第五条 处分解除

1.警告处分

从受到处分之日起的6个月后,经学生本人申请,学生处核实,方可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参与重修并可参加下学期的期末考试。 

2.严重警告处分

从受到处分之日起的6个月后,经学生本人申请,学生处核实,方可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参与重修并可参加下学期的期末考试。

3.记过处分

从受到处分之日起的6个月后,经学生本人申请,学生处核实,方可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参与重修次年参加下年级期末考试。

4.留校察看处分

从受到处分之日起的12个月后,经学生本人申请,学生处核实,方可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参与重修次年参加下年级期末考试。

5.因考试违纪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和毕业产生冲突的,学生表现良好的,可参加大三下学期重修考试,考试时间和期末考试时间同步,若重修考试成绩合格可获得毕业资格。若重修考试成绩不合格,次年参加下年级期末考试。

6.因考试违纪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与毕业产生冲突的,学生需延迟毕业,次年年参加下年级期末考试。

第六条 公布与备案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各系于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张榜公布,并将处理材料报教务处备案。对系的处分决定,教务处有复议权,复议后意见不统一时,报主管校长决定。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各系需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教务处会签后报校办,由校长办公会决定。最终处理结果由教务处备案,并抄送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