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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办法(试行)

时间:2023-10-12 来源:监察专员办公室 编辑: 点击:10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办法(试行)

(哈幼纪发〔20231号)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规范学校纪委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严把干部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主要内容是有关干部党风廉政情况,并提出对其使用或处理意见建议。

第三条 办理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应当坚持党管干部、依规依纪依法、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保密纪律,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校纪委原则上仅受理上级党委(党组)和市纪委监委,以及校党委及其工作部门等有规定权限或者有授权的单位征求党风廉政意见事项。主要包括:

  (一)干部选拔任用事项;

  (二)党委、纪委等换届事项;

(三)重要表彰奖励事项;

 (四)上级机关和学校党委交办或者经沟通协商后研究决定的事项;

(五)党内法规、国家法律、省市文件中,明确规定需要征求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校纪委受理人员范围原则上主要包括:学校和二级单位的党员和监察对象,以及根据有关文件需要征求党风廉政意见的其他人员。一般不受理对单位、组织、集体的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上述事项、人员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台账和廉政档案。

第七条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办理程序:

 (一)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接收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及其他部门发来的关于征求党风廉政意见的函件,及时向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对象所在二级党组织发出征求意见表;

(二)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对象所在二级党组织填写《廉政鉴定表》(附件1),提交监察专员办公室;

(三)监察专员办公室在收到初步鉴定意见后,通过查阅干部廉政档案,围绕近三年信访举报、巡察、问题线索、问责、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等重点事项,综合分析研判后出具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填写《中共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党风廉政意见回复表》(附件2),经学校纪委书记审核后,加盖公章,予以反馈。

第八条 回复党风廉政意见一般按下列八种意见办理:

(一)没有收到来信、举报的,回复“未收到反映该同志的问题线索”;

   (二)收到来信、举报,但线索过于笼统,不具备可查性的,注明线索无可查性,提出“不影响干部使用”意见;

(三)收到来信、举报,有可查性但目前尚未核查或正在进行初步核实的,注明尚未核查或正在处置,提出“建议暂缓干部使用”意见;

(四)收到来信、举报,经谈话、函询,本人予以否认,组织予以采信,已了结。可提出“建议不影响使用”或“对其使用不持异议”意见;

  (五)收到来信、举报,经核查未发现问题或反映问题失实的,注明办理结果,提出“建议不影响使用”或“对其使用不持异议”意见;

  (六)收到来信、举报,经谈话、函询或核查,问题或部分问题属实。这种情况应进行综合研判(综合考虑问题性质、程度以及处理情况,如:是否涉及违纪违规,是否属存在一定问题但已对其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本人是否整改、问题是否了结,是否给予诫勉谈话、作出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是否已过等)后,提出“建议不影响使用或对其使用不持异议”或“建议对该干部不宜使用”意见;

(七)收到来信、举报,经核查确有严重违纪或违法问题,已不适合担任现职的,明确提出“进行组织处理”的建议;

 (八)收到来信、举报,系重复件。这种情况须注明重复件反映问题线索的处理结果,提出“建议影响或不影响使用”意见。

第九条 对校管干部任前公示期间,校纪委收到相关反映的,转校党委组织部门调查核实。对群众举报拟任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重大问题,校党委组织部来函商请校纪委参与核查的,可共同参与。校党委组织部门建议不予任用,并移送违纪违法线索的,校纪委受理后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校纪委视情况,对“正在就反映问题进行核查”的相关人员,在问题核查结束后及时将补充回复意见反馈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 监察专员办公室收到关于出具党风廉政情况回复意见函件后,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或回复。

第十二条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坚决防止不按程序办理或回复意见结果失真的问题发生。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失密泄密等行为,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材料应逐年分类,建立工作台账和专项档案。处级干部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材料应装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十四条 对非中共党员的其他人员的廉政意见回复,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310

附件1: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廉政鉴定表.doc附件2:中共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党风廉政意见回复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