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2025〕14号)、《关于明确高校按规定提取学生资助资金用途的通知》(黑教财函〔2023〕8号)等文件规定及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高校设立校内资助项目的相关工作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校内奖学金(以下简称校内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三条 组织机构
1.学校设立校内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校各相关部门和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长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部门具体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组织指导校内奖学金评审工作。
2.各学院成立校内奖学金评选工作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长任组长,学工办负责人、学生资助工作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全体辅导员组成,负责本学院校内奖学金评选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3.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科具体负责组织和指导校内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四条 根据《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2025〕14号)要求,学校每年从事业收入中提取4%-6%资金,作为校内学生资助经费。
第五条 校内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第六条 校内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三年制大专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及五年一贯制五年级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七条 校内奖学金奖励名额为我校三年制大专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及五年一贯制五年级在校生总数的2‰。
第八条 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记录;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上一学年度综合排名为本专业前10%,无挂科;
6.上一学年度获得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中任一或多项荣誉称号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7.上一学年度内,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下列情况满足一项或多项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1)获省级(含省级)以上竞赛三等奖或以上奖励的;
(2)在省级(含省级)以上期刊发表科研论文一篇或以上的(申请时须提供期刊原件);
(3)获省级(含省级)以上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
(4)在专业学习领域有重要创新或发明创造,经省级(含省级)以上学术机构认定的。
第九条 同一学年度内,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申请校内奖学金。
校内奖学金与校内励志奖学金不可兼得。
获得校内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校内奖学金每学年度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
第十一条 评审程序
1.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科制定本年度评选方案,经校内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同意后发布至各学院并组织实施;
2.各学院按学校评选方案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形成学院评选方案,组织本学院的评选工作,将学院校内奖学金获奖者候选人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在规定时间内将学院校内奖学金获得者候选人名单报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科;
3.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科负责审核各学院上报的候选人资格,提出校内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校内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最终获奖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程序发放。
第十二条 在校内奖学金评审及发放过程中,如发现获奖学生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规等问题,取消该学生评选资格,追回发放资金,并根据《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在校内奖学金评审及发放过程中,各二级学院、学工、财务等相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如出现把关不严、克扣索要、虚报冒领、贪污侵占、截留挪用、优亲厚友等违规、违纪、违法问题,按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细则涉及相关事宜由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科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