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2025〕14号)、《关于明确高校按规定提取学生资助资金用途的通知》(黑教财函〔2023〕8号)、《关于调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勤工助学岗位薪酬标准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及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高校设立校内资助项目的相关工作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校内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学校规定范围内的劳动,并因此获取合理、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生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三条 学校设立校内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校各相关部门和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长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部门具体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组织指导校内勤工助学工作。
第四条 根据《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2025〕14号)要求,学校每年从事业收入中提取4%-6%资金,作为校内学生资助经费。
第五条 校内勤工助学按小时计酬,酬金标准为每小时不低于19元。
第六条 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工作以不影响学业为前提,参加勤工助学时间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七条 校内勤工助学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八条 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兼职的行为,不在本细则规定之列,学校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九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指经校内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设立的校园劳动岗位。
第十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不能与学生的课程安排时间发生冲突;所有岗位要求安全、无毒、无害,学生力所能及。禁止学生参加高空作业、污染严重、放射性强等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威胁的工作以及其它不适合学生承担的工作。
第十一条 校内勤工助学录用采取岗位需要与学生个人自愿兼顾的双向选择方式。
第十二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必须坚持贫困生优先录用的原则,在有岗位的情况下可以安排其他学生。
第十三条 校内勤工助学上岗的学生必须学有余力,身体健康、能较好完成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各项义务。
第十五条 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科负责对校内勤工助学学生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取消本次勤工助学工作资格。
第十六条 校内任何个人、团体或用工单位,必须经校内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许可后,方可在校园范围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
第十七条 本细则涉及相关事宜由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科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