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为规范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流程,保证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法有序进行,根据《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黑教规〔2019〕9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2025〕14号)和《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
第一条 学校成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长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部门具体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组织指导全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二条 各学院成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长任组长,学工办负责人、学生资助工作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全体辅导员组成,负责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条 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科具体负责组织和指导全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二、奖励对象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三年制大专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及五年一贯制五年级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需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在当年哈幼专贫困学生档案库建档;
5.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记录;
6.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上一学年度综合排名为本专业前30%,无挂科;
7.无其他不良嗜好和不适合该荣誉的表现。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四、奖励标准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度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名额每年由省教育厅确定并分配到学校,各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名额由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科根据当年名额数量按照各学院学生比例分配。
五、评审与发放
第十条 评审程序
1.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科根据省教育厅每年分配给我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按学生比例确定各学院名额,制定本年度评选方案,经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同意后发布至各学院并组织实施;
2.各学院按国家政策、学校评选方案要求,组织本学院的评选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候选人名单报学生资助管理科;
3.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科负责审核各学院上报的候选人资格,提出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最终获奖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审核。
第十一条 每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资金到位后,学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六、附则
第十二条 在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及发放过程中,如发现获奖学生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规等问题,取消该学生评选资格并根据《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在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及发放过程中,各二级学院、学工、财务等相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如出现把关不严、克扣索要、虚报冒领、贪污侵占、截留挪用、优亲厚友等违规、违纪、违法问题,按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相关事宜由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科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