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政策,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上进,切实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21〕310号)和《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2025〕14号)等文件精神,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
第一条 学校成立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长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部门具体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组织指导全校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评审工作。
第二条 各学院成立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评选工作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长任组长,学工办负责人、学生资助工作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全体辅导员组成,负责本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评选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条 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科具体负责组织和指导全校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评审工作。
二、资金用途
第四条 资金来源
中央财政对国家助学贷款等资助工作开展较好、工作努力程度高且财政压力较大的地区给予奖补,具体金额由省教育厅划拨。
第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用于本校学生的资助和育人相关工作。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优先考虑资助在本校家庭经济困难数据库中备案的家庭经济困难等级为“特别困难”的学生。
第七条 使用范围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性资助(如爱心餐补、爱心车票、御寒衣物、参保补助等);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业帮扶补贴(如学杂费、住宿费等);
3.家庭经济困难应届毕业生助学贷款补贴;
4.资助育人项目。
三、评审与发放
第八条 每年度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的使用项目,由领导小组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范围内,结合当年学校家庭贫困学生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 评审与发放程序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性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业帮扶补贴、家庭经济困难应届毕业生助学贷款补贴
1.每年项目与方案确定并发布后,学生自愿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各二级学院对学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将符合标准的学生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名单同学生申请材料一并报至领导小组复审;
3.领导小组对各二级学院上报名单及材料进行复审,确定最终名单并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流程发放。
(二)资助育人项目
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科视工作需要制订项目方案和预算,报领导小组集体讨论通过后使用。
四、附则
第十条 在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评审及发放过程中,如发现获奖学生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规等问题,取消该学生评选资格并根据《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在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评审及发放过程中,各二级学院、学工、财务等相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如出现把关不严、克扣索要、虚报冒领、贪污侵占、截留挪用、优亲厚友等违规、违纪、违法问题,按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涉及相关事宜由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科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