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下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为规范我校国家助学金评审流程,保证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法有序进行,根据《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黑教规〔2019〕9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2025〕14号)和《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
第一条 学校设立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校各相关部门和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长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部门具体工作人员组成,负责组织指导全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
第二条 各学院成立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长任组长,学工办负责人、学生资助工作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全体辅导员组成,负责本学院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条 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科具体负责组织和指导全校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等级认定
第四条 《黑龙江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黑教规〔2019〕9号)中明确要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三个困难等级。
(一)特别困难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学生);
3.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4.孤儿;
5.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含残疾军人)子女;
6.烈士子女。
以上六种家庭经济困难类型学生须以当地民政、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等部门认定平台系统上的数据为准,学生可在提出资助申请时出具相关凭证。
(二)困难
即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
此种家庭经济困难类型学生应由学生家庭在户籍地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民政部门认定后,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出具相关凭证。
(三)一般困难
即其他类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等)。
此种家庭经济困难类型学生,如在民政、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等部门没有备案的,须到家庭所在地有关部门(或机构)开具临时性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开不出证明的,也可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认定后将符合条件的学生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学生在提出申请时,按照《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要求,填写书面承诺书。
三、申请国家助学金条件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需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参评学生必须在当年贫困生档案库中存档备案。
四、资助范围及标准
第六条 资助范围
我校本专科国家助学金评选对象为高中起点三年制大专在校学生及五年一贯制四年级和五年级在校学生。
第七条 资助标准
按照《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黑财规〔2025〕14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家助学金共分为三个等级,具体标准如下:
一等助学金每生每年4700元,对应本办法第四条中规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等级为特别困难的贫困学生;
二等助学金每生每年3700元,对应本办法第四条中规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等级为困难的贫困学生;
三等助学金每生每年2700元,对应本办法第四条中规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等级为一般困难的贫困学生。
第八条 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
第九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五、评选及发放流程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度秋季评选一次,视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具体时间安排按月发放。
第十一条 评选及发放流程
1.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科下发年度国家助学金评选方案;
2.各学院按照方案要求收集学生家庭贫困相关证明材料,认定家庭困难学生身份,无法提供贫困证明材料且有申请国家助学金意愿的学生,按承诺制组织学生签订家庭贫困承诺书。认定完成后,建立学院家庭贫困学生信息库;
3.各学院根据学生家庭困难程度,确定学生助学金等次;
4.各学院将受助学生名单在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学院相关负责人签字的贫困生材料和受助学生名单一并上报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科汇总审核;
5.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科将全校受助学生名单上报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批,获批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最终受助名单由学校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6.各学院在全国资助系统及一卡通平台录入受助学生信息,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科审核无误后报财务处进行资金发放;
7.每月资金发放前,各学院根据上月发放名单,确认受助学生是否在籍、在校,如有退学、休学、参军入伍者,在名单内删除;
8.每月资金发放成功后,各学院需根据财务处提供的发放名单于一周内对受助学生进行回访,确认其是否收到助学金。学生工作处不定期对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抽查。
六、附则
第十二条在国家助学金评审及发放过程中,如发现受助学生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规等问题,取消该学生评选资格并根据《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哈尔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在国家助学金评审及发放过程中,各二级学院、学工、财务等相关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如出现把关不严、克扣索要、虚报冒领、贪污侵占、截留挪用、优亲厚友等违规、违纪、违法问题,按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涉及相关事宜由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科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