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务管理制度

来源:社会服务与对外交流中心发布时间:2023-04-26浏览次数:10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程序,实现职业技能等级考务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保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技工院校开展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函〔2021130号)等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我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工作人员,由哈尔滨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心)具体负责全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务管理工作。本办法的实施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务管理原则上实行“五统一”,即统一时间、统一考场、统一考务、统一试题、统一阅卷,遵循公正性原则、程序化原则、保密性原则、制约性原则。

第二章 机构及人员管理

第四条 机构管理

(一)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应严格按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有关文件要求,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应强化责任意识,加强自我约束,积极推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全面落实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管理制度,保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质量。

(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要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的职业(工种)范围、资格等级开展认定,不得擅自放宽申报条件、超范围或跨范围开展认定。严格按照国家公布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开展工作。

(四)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按规定严格收支管理。

第五条 人员管理

(一)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组织实施中主要有四类人员参与技能等级认定实施:主(副)考、考评人员、监考人员、质量督导员等。

(二)各类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考试纪律,熟悉考试相关政策规定,身体健康,政治可靠,品德良好,作风过硬,责任心强,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

(三)主考负责所在考点笔试的全面工作,副主考协助主考开展工作;考评人员负责执考批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成绩考评工作;监考人员负责考试监督、检查及维护考场纪律;质量督导员负责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人员执行纪律情况以及考试实施环节进行检查。

第三章 等级认定准备

第六条 我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心对报名信息进行整理,根据考生报名情况确定技能等级认定考试规模、考试时间和考点考场使用需要,为考试实施作出具体请示安排,于考前7-10个工作日向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进行技能等级认定考试申报。

第七条 我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心考试申报经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后1天内,我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心须在考务系统中录入考生信息。按照考场编排规则及时编排考场并向考生发放含有考生照片信息的准考证。

第八条 考场分理论考场、实操考场

理论考场应为环境安静、整洁、通风明亮、便于管理的标准教室,每个标准考场应试人员不超过30名,实行单人、单桌、单行,前后左右间距应保持80厘米以上。

实操考场应整洁、卫生、明亮;设备仪器完好(经检测,性能正常、精度在要求范围内)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单人、单工位,相邻工位互不干扰;应备的工卡量具、原材料必须齐全,还应配备足够的设备检修与材料供应人员;考核时现场应设立警戒线,专人值守,严禁无关人员出入。

第九条 考点设主考1人,副主考若干,主考、副主考原则上由市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心及学校负责人担任,负责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考点的考务工作。

第十条 每个考场至少设监考人员2名,监考人员应选派责任心强、工作细致、有监考经验的人员担任。各考点应建立相对稳定的监考人员队伍。

第十一条 考点配备医疗、保卫、后勤、流动监考等工作人员,负责考试期间考场安全和服务等工作。

第十二条 考点应设置考务办公室、应急考场、保密室、医务室以及应试人员禁带物品存放处等,配备考试所需的工作人员证卡、纸张文具、监考设备等。

第十三条 考点应在考试前一天张贴考场分布示意图和路标,同时张贴考试时间表、考场规则和应试人员须知等,并组织应试人员熟悉考场、设备和工位。